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行政村村民李某,在当地立了块“贪官碑”。随后,又把此碑装上手推车拉到镇大街上,石碑当天被官方砸毁。官方表示,李某立碑是因土地补偿款不满意,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1月13日《法制晚报》) 这并不是第一次民间自发地自立“贪官碑”,但每次的后续反应都高度相似:不受当地官员待见,被砸毁,甚至立碑者会遭到肉身或精神上的报复;舆情一方面说“对号入座是一封举报信”,另一方面并不认为是立碑者为达个人目的别有用心,而认为是权益申诉未获得解决下的无奈之举,并对立碑者表示支持,认为对当地不作为官员有警示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贪官碑”呢? 法律尽管会考虑一种行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但必须以客体和客观方面为基本条件。法无禁止即自由,自发自立“贪官碑”,尽管与现代社会的常规不太相符,但毫无疑问也是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未经法院宣判,任何人砸毁立碑者的“贪官碑”,都不应该。按照司法标准,如果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对村民自发自立的“贪官碑”被毁,公安机关是不应该置之不理的。 然而,也并不意味着村民自发自立“贪官碑”就一定会受到保护。就村民李某的行为,在当地立“贪官碑”,关键要看“贪官碑”立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合法手续;拉到镇大街上,则有可能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贪官碑”该不该被毁,李某该不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都应该有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来保障执法正义,并不是当地任何官方机构都有权将其砸毁的,也不是谁都可以给其“定罪”的。 村民自发自立“贪官碑”还有可能涉及一种侵权,那就是可能涉及到侵犯当地官员的名誉权。是否侵犯当地官员的名誉权,从认定上说,一是要看是否有明确指向,或者造成了路人皆知的明确指向,二是是否给被指向者造成了实质上的伤害;从程序上说,一般情况,应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告不理,但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基于此,在没有详细调查并得到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当地官方就将其“贪官碑”砸毁,并定性是“因土地补偿款不满意,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则是典型的未审先判、未判先执行,无论如何,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即使立碑者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故意制造的一场新闻秀,即使当地官员遭到“无端”映射而恼火之极,但官方毕竟应该是法治的宣传者、模范带头者,都不应该与普通村民“一般见识”,都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树立标杆。 身为官员,不愿见到“贪官碑”立在眼前,心情可以理解。但究竟该来一场怎样的危机公关呢?我记得中国人民大学的张鸣教授讲过一个故事,说雍正年间,特好别出心裁的皇帝,一来就盯上了一个江南才子钱名世,还赐给他一块亲笔题写的匾,上书四个大字:“名教罪人”。匾就挂在常州的钱家大门上,还要当地的地方官常州知府和武进知县,隔三差五去看看,别被钱家人给有意遮上。就河南当地来说,如果官员清者自清,“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完全可以多点雅量,在当前反腐形势大好之下,将其打造成一个廉政教育的景点。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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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该如何对待“贪官碑”?
时间:2016-01-14 11:15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郭文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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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行政村村民李某,在当地立了块“贪官碑”。随后,又把此碑装上手推车拉到镇大街上,石碑当天被官方砸毁。官方表示,李某立碑是因土地补偿款不满意,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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