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要突出精准性和长效性

时间:2019-05-22 12:55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赵清 点击: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2019年05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个人来说,问责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对党组织来说,问责要能实现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要充分发挥“问责利器”的作用,关键在于突出精准性、注重长效性。
   问责要突出精准性。问责一旦不精准,只会损害问责主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实践中,问责大多还是纪检机关唱独角戏,难以与工作部门形成合力。
    产生上述问题客观的原因在于问责主体、权限和方式仍然不够明确,对各级党组织问责的方式探索不够,各级党组织问责的操作性不强,容易陷入过软或过度的状态。而主观根源在于一部分领导干部还存在“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维,顾忌自身和当事人的面子;或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愿意得罪人,担忧今后工作开展不方便,宁愿选择“捂盖子”。因此要突出问责的精准,首选要明确问责主体,在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一张“问责网”,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的权限、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的层级,压实各级党组织问责的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力度。同时,对容错纠错方面,也要逐步探索形成统一的规范性制度,由纪检部门专职负责,进一步精准发力,强化容错纠错工作的权威性。特别是注重对被诬告陷害干部的保护,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激励干部大胆担当作为。
问责要注重长效性。从问责工作的连续性来看,问责不能说是“过了就不追究”,或是“一问了之”。问责的长效性要一分为二的来看,一是追责的时效性,二是对问责干部的管理。
   与法律的追溯期讲究时效性同理,问责也应当注意时效性,在问责过程中,要明确追责的时限。在此方面,可以借鉴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结合造成的当前和长远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来评估,明确问责时限,具体区分为短、中、长期、终身的问责。而对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的领导干部,要坚持一个底线原则,即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具体到问责过程中,要讲究公平公正原则,充分结合当时的背景,区分出各方责任,细化各方具体责任。
    问责是一种警钟,也是一种警示。要达到敲警钟和警示一片的作用,必须要让领导干部和职工意识到问责的严肃性和长期性。因此,问责的课题还要解答好“后半篇文章”,对问责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梳理问责名单,对上榜人员要围绕心理和行动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考察。一方面,对问责干部要开展“心理辅导”。通过谈心谈话、座谈会、交流心得等方式,让被问责的人员正确看待问责和处分,认识到违反党纪法规后所必须承担的后果和付出的代价,算清权利账,也进一步了解问责干部的心理状况,帮助他们早日重新站起来;另一方面,组织上也要注意按程序对问责干部的重新任用。领导干部一旦被问责,容易造成一种执政生涯到头的错觉。对此,要注意“既往不咎”,对问责过后确实有悔改和建功立业的人员,要大胆启用,真正激发干部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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