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让“有偿搜救”成为社会共识

时间:2019-08-19 11:03来源:评论网 作者:杨应和 点击:
近年来,一些“驴友”为了所谓的迎接挑战,成就完美人生,不顾景区的警告,带着侥幸心理,私自闯入禁区,破坏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还把自己陷入生命安危境地。景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地毯式搜救的同时,也给搜救人员的生命安危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对于驴友的任性行为,
      近日,四川省四姑娘山景区开出了首份有偿救援罚单。被处罚的广州籍男子周某因进入景区未办理入沟及户外活动手续,违反了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被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其自行承担此次救援行动中产生的费用3000元。(《北京青年报》8月18日)
    近年来,一些“驴友”为了所谓的迎接挑战,成就完美人生,不顾景区的警告,带着侥幸心理,私自闯入禁区,破坏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还把自己陷入生命安危境地。景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地毯式搜救的同时,也给搜救人员的生命安危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对于驴友的任性行为,就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有偿搜救”一直受到道德上的指责,这些人秉持的观点是,景区不能见死不救,买票了就应当对每个旅游者的生命安全负责,即使逃票,也应当本着“生命至上”原则,对处于生命危急关头的驴友实施人道主义救助。驴友遇险,景区自然担起救助责任,但不是没有边界和规矩。
驴友的任性行为,就应当让个人承担责任。事实上,四姑娘景区自去年9月份就启动了“有偿救援”制度,而开展有偿搜救,对驴友任性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最终达到减少景区事故发生的目的。去年7月份,安徽黄山风景区颁布了《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之后,驴友到未开发区区域的旅游探险人数明显下降。若违反景区规定,还享受免费的搜救机会,这无疑变相鼓励了驴友的“非法穿越”行为,也给规矩旅游者带来恶劣的跟风行为,给景区带来极大经营成本,也势必让景区失去参与搜救的动力。
实施“有偿搜救”也有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张扬个性挑战自我,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不能与法律相左,不能容忍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无视安全规则,缺少对生命敬畏的任何违规行为就必须接受“有偿救援”。如破坏生态环境,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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