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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欧盟日本有关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

时间:2011-09-27 21:52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2011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7 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2011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7 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73045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以下是公告全文:

201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6月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7304591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浙江科技学院图书馆,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浙江省科技厅,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中国评论网,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浙江省科技馆,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1年9月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9月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3月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 65197354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2 65198083 65198062

传真:86-10-65197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一一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NF062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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