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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

时间:2020-09-15 11:52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从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深查司法领域违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刘永清、隋建军等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9月13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布“郭文思减刑案”调查结果,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在郭文思违规减刑方面提供帮助受到严肃处分和问责,多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今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人员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内因拒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从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深查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权钱交易下,命案犯9次违规减刑出狱

  15年间,9次减刑。梳理发现,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刑满释放的15年间,其共经历了9次减刑,平均每次减刑的间隔不到两年。除第一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外,其余8次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每次减刑6个月到1年不等。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作为执行机关,根据司法部修订通过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通报显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郭万普通过给予财物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的主要领导及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为郭文思快速减刑提供帮助。其中,多次给予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现金,隋建军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不仅如此,对于减刑决定发挥关键作用的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程丽霞、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赵双月等人,隋建军也通过打招呼或给予现金及购物卡的方式,进行拉拢腐蚀。在抱团腐败后的“精心运作”下,郭文思的违规减刑成为了现实。

  减假暂权力如何行使,如何监督制约

  在刑罚执行中,除了减刑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也容易滋生腐败,“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现象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主体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涉及到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

  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刑罚变更执行还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确保“减假暂”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当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刑罚变更执行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存在廉政风险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但现实中,这些制度也被个别人利用,成为滋生权钱交易的温床。今年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其违纪违法行为就包括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

  而近日披露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王韵虹的保外就医案正是暂予监外执行被钻空子的例子,罪犯家属通过向监狱有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把本没有达到死亡危险的疾病鉴定成达到有死亡危险的程度,从而骗取保外就医。

  侯亚辉认为,近年来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观念。

  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是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侯亚辉表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要进一步总结、完善。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比如,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说。

  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

  在郭文思减刑案中,9名党员、公职人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多人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等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包括违规违法刑罚执行在内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党纪国法始终坚持严查重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前者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但都是党员;后者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不一定具有党员身份。从行为表现来看,前者往往不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一般表现为请托说情、私下会见、授意纵容等;后者的行为人往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表现为伪造材料违法报请、违法裁定、违法批准等。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要受到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犯罪情节没有要求,只要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在强化监督和预防方面,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2015年先后印发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据最高检透露,自去年8月组织“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集中填报以来,四级检察院共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1741件。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透明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等。“这改变了以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所呈现出来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的行政化审批模式,从程序上为公正行使减刑、假释审判权提供了保障,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

  立足职能职责,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要求集中整治包括“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六大顽瘴痼疾。强化治建并举,在整治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侯亚辉表示,最高检将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加强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

  司法部通过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关,确保考核基础证据客观公正;把好评议审查关,严格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各个审查环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把好公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把好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与司法部党组开展定期会商,针对郭文思案等暴露出监狱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强化监狱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监狱系统反腐败斗争等提出监督建议。对监狱管理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刑罚执行中司法腐败行为零容忍,综合派驻以来查处监狱警察9人,其中燕城监狱原副监狱长乔洪慧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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