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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函求轻判,司法公正岂容破坏

时间:2013-10-23 10:29来源:邓尤福 作者:邓尤福 点击:
政府如认为法院审判不公,可提供证据供法院裁决参考,但政府以公函向法院提出恳请法院慎重量刑,这至少是一种不公正的态度,人们长期盼望的司法公正岂容如此受到破坏。
  
  2010年10月30日,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孟建伟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昨日,记者拿到了这两份公函复印件。(10月22日新京报)
  政府如认为法院审判不公,可提供证据供法院裁决参考,但政府以公函向法院提出恳请法院慎重量刑,这至少是一种不公正的态度,人们长期盼望的司法公正岂容如此受到破坏。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府两院"。其都是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本级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各自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因此,不论是哪级政府与法院相互间都不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既然如此,那么作为晋源区政府,为何以公函形式分别向太原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请求轻判,难道被告人与政府之间,或被告人与政府里的个别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否则,作为一级地方政府,为何置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而不顾,以公函干扰司法的公正。
  政府公函向法院求情,如此低级的错误实属不应该,不仅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而且将成为晋源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道硬伤。当然,也不排除该公函就是打着政府旗号,却是代表个别领导或干部利益的私函。如果真是如此,那晋源区政府在公函管理和公章监管上确实存在严重的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那么,笔者试问,此公函所盖公章是谁批准的?
  政府公函向法院求情,作为群众在目瞪口呆之后,或许会思考求情的真正目的所在。强拆民房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为何非要翻墙打洞置居民于死地,其背后的主使者到底又是谁?此时,政府明目张胆以公函求情,让群众情何以堪?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其实谁在干扰司法公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笔者认为,社会的公平不仅需要人们以道德标准的自觉维护,而且更多的还需要公平的法律和制度,以及司法的公正来实现。只要共同营造司法公正的良好环境,让真理昭然于阳光之下,让正义之声铿锵有力,社会公平就会真正梦圆!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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