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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

时间:2014-12-06 11:00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与普通信访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界限不清、标准不明;受理导入流程不顺,一些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不能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推诿扯皮

最高检出台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
要求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

漫画:理清。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最高检控告检察厅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个配套办法分别是《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负责人指出,出台三个配套办法是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新要求,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瓶颈”问题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与普通信访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界限不清、标准不明;受理导入流程不顺,一些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不能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推诿扯皮、“踢皮球”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导致的司法瑕疵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往往要求对司法瑕疵给个说法。但因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妥善补正司法瑕疵成为长期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办法还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诉讼终结案件出口不畅,检察机关终结案件范围不明确、备案审查定位不明确以及终结案件移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含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属于检察机关终结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审慎开展诉讼终结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终结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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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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