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谁弱谁有理”到“谁违法谁担责”

时间:2019-08-22 10:57来源:评论网 作者:李文基 点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为一名基层服务人员,要积极践行道路安全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谁弱谁有理”成为过去时,让“谁违法谁担责”成为现在进行时。
     车辆和行人,同为交通参与者。与车辆相比,行人一般被认为是“弱者”,受到立法的特别保护,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往往在责任认定上受到特殊照顾。久而久之,一种“谁弱谁有理”的心态逐渐养成,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随着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人们开始不断追问:事故责任认定,该偏袒“弱者”吗?(8月21日  检查日报)
    一位云南大妈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交警在事故认定存在照顾“弱者”而引发热议。去年2月27日,杭州临安一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骑车人受轻伤,这次事件中交警秉公执法,赢得了社会大众的认可。无独有偶,今年3月,澎湃新闻报道了发生在上海的两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例。第一起案例因大妈“弱者”省份和死亡后果,大妈负主要责任,涉事车主负次要责任;后面两个例子,涉事的三名骑车人一人受伤,两人死亡,但他们的“弱者”身份和死亡后果,并没有改变自身的违法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交警正试图通过这样的案例,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就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有助于社会公正,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践行,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信力。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石穿,非一日之功。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文本;因社会舆论影响,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程序,最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立法机关对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草案,并最终获得通过。法律,不能偏袒“弱者”,更不能偏袒“亡者”,而应站在社会公平公正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筑牢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为一名基层服务人员,要积极践行道路安全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交通参与者,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谁弱谁有理”成为过去时,让“谁违法谁担责”成为现在进行时。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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