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79号 沈阳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侧重高龄、失能、贫困、伤残、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落实好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及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体系,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等)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收费等优惠政策。政府支持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和管理,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社工队伍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相关机构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载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等) (三)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等) (四)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无障碍设计审查,确保新建城市道路、建筑物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达到100%。加强对老旧小区道路、出入口、楼梯等位置的坡道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照规定适时为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建委、房产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等) (五)深入开展“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走访慰问老年人及养老机构,大力宣传涉老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共产党员社区奉献日”、“在职党员进社区”义务服务周、“巾帼爱心”志愿活动、“青春志愿关爱老年人”等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区、县(市)政府等) (六)农村老年人(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等) (七)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老龄办等) (八)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指派受理。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同一年度内2次及以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再次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老龄办等) (九)落实城市公交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优化“关爱卡”“夕阳红卡”办理程序。强化公交车辆管理,设置爱心座椅。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驾驶员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文明服务。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车厢、座位、卫生间等服务及轮椅等辅具。老年人乘坐普速列车购票时,事先声明即可购买无障碍车厢席位。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其给予优惠。市及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各区、县(市)政府等) (十)在全市二级以上客运站、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等候区设立老年旅客专门区域或专座,设置醒目标志,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需要的老年人候乘提供服务。铁路旅客可提前拨打12306,与车站预约相关服务。对无人陪伴老人提供优先安检、引领登机、进港接机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残联,沈阳铁路局,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为本地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有关部门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 (十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等) (十三)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设立医务室;床位数在100张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置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要为其办理执业许可证,可按照规定申请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等) (十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等)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老年人以及符合转诊条件老年人,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启动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全部纳入直接结算范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等) (十六)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老年人护理课程和开展相应专项技能培训,将老年人护理专项职业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扎实推进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等) (十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赡养人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探索老有所为新形式,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支持老年人通过“银龄行动”等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及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老科协,各区、县(市)政府等) (十八)政府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度,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3级教育网络主体面向老年人开展人文艺术、养生保健等教育活动。以沈阳广播电视大学为龙头,以区、县(市)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为基础,建设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并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学习网点。确立一批街道(乡镇)级社区教育实验校,面向老年人群开展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等) (十九)加快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3级社区教育办学实体建设进程,2020年末实现社区学院“编制、人员、场地”三独立,使其成为各区、县(市)老年大学的办学场地。大力加强街道、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党员组织生活体验中心)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文广局、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等) (二十)加强市、区县(市)全民健身中心开放力度,确保每个健身中心至少有1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的健身项目,加强对老年文体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形成并完善老年人文化体育组织网络。在市图书馆设立老年阅读区,配备老花镜、放大镜等工具。继续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展示大会等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财政局、体育局、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等) (二十一)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安、民政、司法、人社、房产、交通、卫计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优先为老年人办理业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惠服务。对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实施老年人预约服务,为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房产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将工作落实到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切实做到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地区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我市“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孝道讲堂”等活动,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通过社会监督等方式,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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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16:40来源:老年网 作者: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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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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