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

时间:2013-02-28 10:19来源:烟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梁煜 点击:
在劳动监察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及时的化解在劳资双方存在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依据的就是法律法规,以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积极的说服和疏导,使得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解,得到解决劳动纠纷的协议,快速的解决劳资纠纷。

         一、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监察是国家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借助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部门。其执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那么就劳动监察执法来说,就是要增加对于劳动关系协调的能力,加快劳动关系和谐的进程。行政调解正是帮助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它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来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活动。它具有自愿性、非对立性、灵活性、多赢性等特点。劳动监察不同于劳动仲裁、法院这样的行政部门,他们面对的只是一方当事人而劳动监察直接面对着职工和企业双方当事人,那么要平衡这种劳资关系,既不能太“柔”也不能太“刚”。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刚”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所在但当今的用工环境和形势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柔”性就决定了要实行行政调解来快速化解矛盾,它的意义不仅仅是帮助哪一个企业和职工解决他们的现实冲突而是为了确保劳资双方都能和平共处、平等协商、以和为贵、互惠互利,更是为了维护开发区和谐稳定的大局所以行政调解对于劳动监察来说,有着不可小视的积极作用。只有刚柔并济才能彰显劳动监察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运用行政调解所遇到的问题
   1.1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由于对于行政调解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广大的劳动群众对于行政调解的认识尚不够完整,群众对于行政调解还是缺乏一定的认识,缺乏良好的群众基础。使得行政调解的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
   1.2许多从事行政调解的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能力有限,对于办案的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尤其是对于一些工资和保险问题,都没有找到良好的解决方案。许多劳动监察办案人员对行政调解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这样一些精通法律、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还是很少。
    1.3不管是社会群众,还是政府的机关,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行政调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的保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
   2.1提高重视程度,加强行政调解的力度
    要加强行政机构的调节作用,在群众中强化调解的意识。作为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调解的职能。对于劳动中的保险、工资等问题,要避免矛盾激化的发展态势,努力营造和谐的劳动环境。监察员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能调则尽可能调,尽快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对于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的发挥其工作能力,为切实的保护好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劳动监察处可以每月抽一天时间到仲裁实地观摩学习仲裁调解的宝贵经验、方法或者技巧来为我所用,尽力发挥监察的调解职能,以劳资双方共赢为原则,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2以预防为主,对于工资拖欠等问题采取柔性处理的办法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应该有效的发挥预防的作用,对于大多数的纠纷要采取柔性处理的政策,要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劳动市场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行政调解应该有的作用。对于每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应该迅速的掌握案情,以事实为依据积极的促进纠纷的双方达到和解。工资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对于争议不是特别大的案件还是尽量不往仲裁推,这样既能发挥监察的调解职能又不会增加仲裁的负担。监察办案人员要让双方当事人意识到仲裁开庭打官司,不仅会耗时、耗力、耗财而且结果也不会好,因为必然会有一方败诉。只有调解是让双方都满意的“唯一”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都各让一步对谁都好。劳动监察要尽可能走“温情”路线,少用法律手段,要用真情来感化双方,用实干来化解矛盾。当然监察调解的方法也并非三言两语就能概况的,更多实际性的工作经验还是需要监察员实地去感受和揣摩的。干监察来调解办案需要的不仅仅是经验而且更多的时候需要的是灵活、变通,没有啥捷径可走。只有心中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问题总会有解决的那一天。对于一些劳动工资纠纷在解决后,要积极的进行跟踪服务,促进纠纷的双方进行和解,防止因为工资的纠纷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险问题类问题是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所以仲裁是不受理,这样就使得群众投诉保险也只能通过劳动监察来解决。当然没有争议的保险也并非是完全不能调解的,只要是不通过处理、处罚的行政性法律手段,只要能让单位和职工都愿意配合主动把费用缴上又不伤了双方的和气,这其中还是需要监察员来做一些细致性的沟通、调解工作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那么除非单位就是没钱否则还是可以调解办案的,非要折腾到法院来处理这个事情,对谁都未必是好事。其实关键还是单位能够看清形势,职工也能知道单位的实际情况,双方都能相互理解,这样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2.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解决重点疑难案件
    在劳动监察时,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劳动纠纷双方是因为对于法律法规不是完全了解,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相让,针对自身的利益针锋相对,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在进行行政调解的同时还要积极的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在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可以妥善的解决矛盾。与此同时,对于各个劳资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调度委员会,尤其是一些工资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险问题,进行重点的调解。对于监察办案人员进行特殊的劳动仲裁调解知识培训,对于重点事件的重点人物进行突破。熟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对于个别难以化解的劳动纠纷,处室可以召开集体会议商讨对策、群策群力,没准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化解。当然对于极个别的案子,双方确实都无法想让的,那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开庭宣判了。
   2.4对于行政调解进行强化,促进疑难纠纷的解决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发现针对劳动双方矛盾分歧大,仅仅凭借双方的劳动工作是很难得到和解的,我们在进行劳动监察的同时还要进行行政调解,只有在双管齐下的基础之上,积极的引导当事人双方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样既能节省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能化干戈为玉帛,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职工人员队伍的建设,更有助于保证开发区和谐稳定的大局。
   2.5对于劳动纠纷加强感情沟通,切实的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除了进行法律的宣传之外还要时时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将心比心的情感沟通,引导当事人双方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例如投诉人要求单位支付2000元工资而双方并未定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监察员查单位考勤该职工应该拿到1500元而单位却又强调该职工因为旷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想全额支付给职工。这时就需要监察员做调解工作,双方都各让一步,最后职工领得了1200元的工资,双方最终在监察员反复耐心细致地协调和情感的沟通和交流下达成了共识!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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