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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离婚后归谁?

时间:2009-03-12 10:55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点击:
 案例: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

案例: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唐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买的,且首付款都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子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后取得的,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唐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实际上是唐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议房屋应属唐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的资金,其中属于张女士清偿部分的,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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