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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墓”弥天“诽谤罪”?

时间:2011-01-27 16:18来源:巩胜利(独立学者) 作者: 点击:
“曹操墓”弥天“诽谤罪”? ■ 巩胜利(独立学者) 据2010年8月28日 中国新闻网报道:《曹操墓考古队回应造假质疑称将起诉诽谤者》为题“声明”:将起诉“诽谤者”,什么罪名当然又是“诽谤罪”。这是中国

“曹操墓”弥天“诽谤罪”?

■ 巩胜利(独立学者)

据2010年8月28日 中国新闻网报道:《曹操墓考古队回应造假质疑称将起诉诽谤者》为题“声明”:将起诉“诽谤者”,什么罪名当然又是“诽谤罪”。这是中国学界的又一次“哥白尼事件”,也是王婆卖瓜——“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发掘者潘伟斌的最后绝唱。这也难怪:“曹操墓”发掘者、河南考古队队长潘伟斌参与造假,而挖出的“曹操墓”是空墓,安阳方面230万元怎么办(见2010年9月01日《新京报 》作者 吴伟 张伟峰),潘伟斌怎么不与你拼命又怎么继续活下去?!

中国考古、学界针对外界近日对安阳曹操墓真假的相关质疑,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而8月27日,曹操高陵考古队领队潘伟斌对外发表声明,将对“三国文化全国高层论坛”的组织者倪方六等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正是中国的新天方夜谭。

这一、古今中外,学界本就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澳,就允许你独家挖掘人家墓,却不允许人家来争鸣,这是哪的、什么盗墓贼逻辑?就是真正的盗墓贼,你也要让所有旁观者议论、评说吧!这是一国、一省最最起码的“法治”环境,潘氏你到底怕什么?有什么这样骄横跋扈?再说,中国法律也不是潘伟斌制定的“诽谤罪”吧?怕什么阳光雨露、历史的敲打和栽赃?

这二、原来,8月21日,来自全国各地20余名“反曹派”相关人士齐聚苏州召开“三国全国高层论坛”,共同声讨曹操墓造假系“河南版周老虎”,并发出声音,要求中国国家文物局取消曹操墓 “2009年全国十大考古发现”资格。论坛组织者声称,河北闫沛东手里掌握有关于曹操墓造假的“铁证”,并将择机对外公布。这正是:狗急跳墙终有时,弥天撒谎终有清。不管是天皇或是臣民,有胆量就该坦坦荡荡的站在闫沛东及所有中国13亿公民面前拿出你的依据,“诽谤罪”是你该玩的游戏吗?现在来看,“安阳曹操墓”真有全球造假者一贯共性和伎俩,你为什么怕阳光雨露,为什么不让人家说话?古人讲:让人家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这三、潘伟斌对外发表严正声明竟然连 “针对苏州所谓的‘三国文化全国高层论坛’组织者倪方六等人也一“法律”照打,“以组织和散布曹操高陵考古工作中造假,并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我队将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现代人类文明中,常常把“裁判员”与古代神灵一样尊崇,而潘氏及其曹操高陵考古队,却连会议主持、提供论坛者一并绳之以法,大有完全斩草除根、灭三族九而后快。

最后,学者还要告戒潘氏一点点:不管是谁的“确认”,你能够认定,任何人都完全可以“否定”,更何况是一代帝王“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的结论呢?既然“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结论是经得起历史检验,那你还怕什么?还没有到历史检验的时刻了,现在检验你就不愿意了。潘氏《声明》就完整一个盗墓贼的嘴脸,你到底怕什么?怕什么??在此,学者也慎重的告知潘氏,中国历史上有那一次可以“纸里包伙”?另一个结论是:玩火者的下场人人皆知。好在中国“法律”,你潘氏连个曹操的头发丝般也无法撼动一微丝,中国法律不可能按照你的意旨来一块块扳动“曹操高陵”砖那样真相。

潘伟斌正是厉害,开中国学术、考古界之一代先河。竟开天辟地的第一次起诉“诽谤者”,想以“诽谤罪”来维持“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存在。那么,我们也来认识一下潘伟斌是何许人也,他怎么也玩起当代官衙惯用的“诽谤罪”来?经查:潘伟斌,生于1969年生,西北大学考古系毕业,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曹操高陵墓葬考古队领队,从事考古工作20余年,他主持发掘的安阳固岸北朝墓地曾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重要考古发现,2007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并荣立二等功。2010年被评为“感动安阳”2009年度十大人物之一。潘氏,除了“安阳曹操墓”外,而在四朝古都、华夏古文化重要发祥地的河南竟在中国考古界是一事无成。现任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西高穴东汉大墓的考古领队、队长。 澳,搞了半天,真是天机咋露:潘氏就是靠“安阳曹操墓”而一举成名,也正是“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让他成名、玩命、立命,没有了“安阳曹操墓”,潘氏怎么活下去?不与你拼老命那才是齐天之大怪也?!

现在,2010年8月末,好在有一群象当年哥白尼一样追求真理的学者们已经将“安阳西高穴大墓是曹操高陵”序幕、缓缓的历史拉开,让全球的人们看看这幕后的更精彩、更震惊世界的那些国家“法律”过招、考古学的现代式“角斗”,看看古时这一代枭雄与现代这一弊枭雄又怎样“走过了初一,又怎样度过十五”!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巩胜利特别声明:作者对本文所著内容与事实,负有不可推卸、当然的法律责任。本文谢绝除此而外,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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