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署名为“钟纪晟”的文章《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介绍了某省某局正处级党员干部张某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5月16日,人民网)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离婚、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党的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客观上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相关党组织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与“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应当主动遵守、带头执行,不能仅仅守住底线、不触犯党的纪律红线,更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并执行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切不可钻法律空子,否则将是“机关算尽还复来”,为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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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岂能以“假离婚”钻法律空子?
时间:2018-05-18 11:17来源:评论网 作者:蔡菲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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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离婚、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党的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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